1 |
《人才引进(录用)呈报表》 |
仅需拟调人员在声明栏签名 |
原件 |
2 |
《商调(录用)人员审查表》(一)(二) |
表一填写“文革”、“六四”鉴定及有无参加“法轮功”组织的证明并盖章,表二调出意见栏根据当地人事管理制度盖章 |
原件 |
3 |
拟调人员计划生育情况调查表 |
由调出单位(或户籍所在地居委会)及户籍所在地乡(镇)或街道计生办盖章 |
原件 |
4 |
深圳计生部门证明(拟落户所在街道计生办) |
拟调人员或配偶已生育或已怀孕的提供 |
原件 |
5 |
广东省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单(市、区计生服务中心出具) |
已婚人员或其配偶49岁以下女性的提供(近三个月),女方不在深圳的由居住地出具 |
原件 |
6 |
婚姻证明材料 |
已婚人员提供结婚证,离婚的提供离婚证和离婚协议或离婚判决书,丧偶的提供死亡证明 |
复印件(验原件) |
7 |
拟引进人员子女材料 |
独生子女证 |
有小孩的需要提供 |
复印件(验原件) |
户口本 |
有小孩的需要提供 |
复印件(验原件) |
在校生证明(16-18岁) |
小孩需要随迁的提供,由在读学校盖章出具 |
原件 |
8 |
深圳市区级以上医院体检表(半年内) |
需贴个人照片 |
原件 |
9 |
学历、学位证书 |
中专以上所有学历、学位证书 |
复印件(验原件) |
10 |
职称或职业技能证书 |
需要职称作为引进条件的提供 |
复印件(验原件) |
11 |
户口本和身份证 |
拟引进本人 |
复印件(验原件) |
12 |
已婚单调 |
配偶最高学历、学位证 |
|
复印件(验原件) |
配偶现实表现和政治鉴定(含六四、法轮功鉴定) |
配偶档案所在单位(或居委会)出具,配偶属外籍的需护照和未参加非法组织声明 |
原件 |
配偶户口本 |
|
复印件(验原件) |
13 |
分居调入 |
配偶入深调动通知或毕业生介绍信或劳动局调令 |
属于夫妻分居形式调入的人员提供(配偶属深圳户籍的) |
复印件(验原件) |
配偶户口本 |
|
复印件(验原件) |
14 |
在深圳缴纳社保证明 |
需社保作为引进条件的提供 |
原件 |
15 |
学历验证证明 |
最高学历、学位的验证,军校的发函确认 |
复印件(验原件) |
16 |
人事服务协议及名单 |
|
复印件 |
注意:
1.人事关系及档案与户口所在地不一致的,须把两者关系理顺到同一地方后,方可办理人才引进。
⒉《商调(录用)人员审查表(一)》,须由档案所在单位在鉴定栏写明:现实表现、“文革”、“六四”鉴定及有无参加“法轮功”组织的证明(若在“文革”和“六四”期间未成年的,可不出具该时期的政治鉴定。凡其人事行政关系挂靠在当地人才中心且无原单位的,则人才中心作为原单位出具鉴定及调出意见);
⒊《商调(录用)人员审查表(二)》,须由原单位出具调出意见并加盖公章;(注意:①拟引进在职人才须与其原单位及行政关系所在地的人事部门确定须由哪个单位出具“调出单位主管部门意见”;若须当地人事部门出具的,则须由当地人事部门出具书面调出意见。②凡由县级单位调出的,必须由县人事部门出具书面同意调出意见。)
⒋《拟调人员计划生育情况调查表》,须由调出单位(或户籍所在地居委会)及户籍所在地乡(镇)或街道计生办盖章;
5、拟调人员本人或配偶已生育或怀孕的需到拟落户(挂靠人才中心的到笋岗街道办)街道计生办办理计生证明,需带材料:结婚证(离婚的带离婚证)、全家户口本、一孩生育证(无证的在计生调查表中说明原因)、独生证、拟引进人员计生调查表、人才引进呈报表、节育证明(即49岁以下已婚人员到市、区计生服务中心出具的广东剩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单)、政策外生育的需要社会抚养费票据、生育两孩以上的(含双胞胎)需计生局确认证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