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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5日,紫泉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下称“紫泉能源”)科创板上市申请获受理,保荐机构为安信证券。
紫泉能源本次拟公开发行不超过2795万股,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拟使用3.88亿元分别投入电力综合服务运营中心建设项目、紫泉能源电力技术研发中心建设项目、智能开关柜生产线升级改造项目、紫泉能源营销中心建设项目和补充流动资金。
值得注意的是,紫泉能源所处行业以“设计带动施工”的特点决定了业务梯度递进发展,不过其电力设计业务报告期已进入平稳发展阶段,稳定的反面或许预示着其成长性不足。除了营收成长性,紫泉能源的毛利率也呈现下降趋势。
成长性不足?毛利率连续下降
紫泉能源是一家电力技术综合服务商,主营业务是以电力设计为核心,主要为“输、变、配、用”各个环节客户提供电力设计服务、电力工程服务、电力检测服务及智能电力设备产品。公司产品和服务已广泛应用于电网公司及相关产业,以及新能源、石油化工、轨道交通、地产、港口等诸多领域。
报告期内,紫泉能源营业收入主要源自主营业务的贡献。2017年、2018年、2019年及2020年1-3月,紫泉能源实现营业收入2.91亿元、4.15亿元、4.09亿元和3460.56万元,同期主营业务收入分别为2.89亿元、4.06亿元、4.08亿元及3445.48万元,占营业收入的比重均在95%以上,主营业务突出。
2018年,公司主营业务收入较2017年增长11724.14万元,同比上升40.58%,主要系电力检测服务、电力工程服务及智能电力设备业务收入均有不同程度增长所致。2019年,公司主营业务收入较2018年增加222.25万元,同比上升0.55%,主营业务小幅增长,电力工程服务在电力设计服务及智能电力设备制造的联动效应下呈现继续增长态势,电力检测服务收入因竞争激烈程度增加而下降。2020年1-3月,公司主营业务收入受新冠疫情及收入确认季节性特征影响大幅下降。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主营业务中电力设计业务是公司所有业务的龙头,紫泉能源所处行业以“设计带动施工”的特点决定了业务梯度递进发展,电力工程服务成为业务增长的重要来源,而随着公司一站式业务体系的建立和完善,智能电力设备制造和电力检测服务业务规模亦有所增长。
换言之,电力设计业务的成长性很大程度上决定了紫泉能源整体的成长性。从披露的电路设计服务的数据来看,2017年、2018年、2019年及2020年1-3月,公司电力设计服务销售收入分别为4568.68万元、4521.60万元、4842.44万元及219.64万元,正如其在招股说明书中所言,公司电力咨询设计服务经过多年发展日趋成熟,品牌知名度不断提升,已进入平稳发展阶段。平稳意味着进入成熟期,一方面竞争风险相对较小,但从另一面来说或许也预示着其成长性不足。
在此背景下,紫泉能源IPO的募投项目就显得尤为关键,一方面募投项目可以带来新的增长动能,另一方面也可以反映管理层对未来发展的预判。
从本次紫泉能源IPO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来看,预计将使用3.88亿元分别投入电力综合服务运营中心建设项目、紫泉能源电力技术研发中心建设项目、智能开关柜生产线升级改造项目、紫泉能源营销中心建设项目和补充流动资金。
由于紫泉能源电力技术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和紫泉能源营销中心建设项目不能直接带来经济效益,电力综合服务运营中心建设项目、智能开关柜生产线升级改造项目实现经济效益仍需要一定的时间,因此其新增的折旧和研发、销售费用将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公司的净利润和净资产收益率,对公司的整体盈利能力形成一定负面影响。
除了营收成长性,紫泉能源的毛利率也呈现下降趋势。
2017年、2018年、2019年及2020年1-3月,紫泉能源主营业务毛利率分别为39.64%、36.76%、35.20%及25.79%,呈现下降趋势,主要系电力检测服务及电力工程服务毛利率下降所致。
紫泉能源称,近年来,随着国家电力体制改革的深入推进,行业市场化程度不断提高,行业内市场竞争日趋激烈,从而可能导致公司主营业务毛利率继续下降的风险,影响公司持续盈利能力和战略目标的实现。
业务集中应收超总资产4成 坏账计提比例低于行业
值得一提的是,报告期紫泉能源的业务不仅呈现区域集中特点,而且对前五大客户的依赖度同样总体呈上升趋势。
2017年至2020年1-3月,公司在江苏省内实现的主营业务收入占比分别为82.75%、88.49%、81.16%和87.06%。紫泉能源称公司成立至今,深耕江苏省内地区优质客户,业务快速发展扩张,导致客户及市场区域相对集中。
同期,公司来自前五大客户销售收入合计占当期营业收入比例分别为49.95%、54.51%、46.48%、64.81%,总体呈上升趋势,公司存在客户相对集中的风险。
客户依赖的同时,2017年末、2018年末、2019年末及2020年3月末,发行人应收账款账面价值分别为18824.34万元、25408.61万元、24837.06万元及20238.07万元,占总资产的比例分别为46.54%、51.74%、45.46%及40.29%。
下游客户占款增多,2017-2019年紫泉能源的收现比持续下降,分别录得108.01%、94.15%和76.56%。从应收的账龄来看,紫泉能源一年以内的应收账款的占比分别为90.73%、86.54%、81.68%和79.52%,持续下降,说明账龄结构呈延长趋势。
不过在各账龄段坏账准备计提比例上,紫泉能源的计提比例相比于行业均值却更低,更低的计提比例也就意味着更低的损失和更高的利润,值得投资者关注。(新浪财经上市公司研究院 逆舟)
来源:中国基金报
整理:投行那些事儿
又见千万级别诈骗大案,所谓的“内部员工理财产品”根本子虚乌有,上千万元投资款大多被投入了股市。而两名始作俑者还都是金融从业人员,一个是原长江证券某营业厅客户经理,一个是原农行某支行副行长。
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对胡某兵和姚某合同诈骗罪的二审刑事判决书,这起跨越数年的大案终于尘埃落定。
裁判文书显示,本案被告人之一的胡某兵出生于1981年10月,原系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南京中央路营业厅客户经理,2011年10月12日入职,2014年12月31日离职。
而另一被告姚某,出生于1970年4月,原系中国农业银行南京尧化支行副行长,2017年11月离职。
裁判文书显示,负责本案一审的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认定,2013年9月至2017年11月间,被告人胡某兵、姚某以购买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员工理财产品为由,以签订委托投资理财协议书、个人投资理财协议书,承诺保本保息,每月向被害人支付利息的方式,骗取被害人罗某甲、罗某乙、周某向被告人胡某兵、姚某的个人账户汇款。
法院认定,两名被告人使用个人账户炒股、支付利息等,最终亏空无力还款。
具体来看,被害人罗某甲、罗某乙、周某分别先后向被告人胡某兵的个人账户汇款共计540万元、100万元、400万元,被害人罗某甲还向被告人姚某的个人账户汇款人民币100万元。2017年,姚某向被害人罗某甲归还人民币100万元。
而在支付的利息方面,胡某兵、姚某分别向被害人罗某甲支付利息人民币160万元左右、向被害人罗某乙支付利息人民币24万元左右、向被害人周某支付利息人民币111.28万元左右。被告人胡某兵按照被害人汇至其账户的金额每月向被告人姚某支付4‰的费用。
那么,胡某兵和姚某是如何完成这场骗局的呢?从本案受害人罗某甲的故事,就能大致还原案件的轮廓。
裁判文书显示,据姚某供述,2013年上半年,胡某兵说有一款面向内部员工的理财产品,年利率18%,问能否找罗某甲出钱买理财,跟罗某甲说是年利率12%。并从中拿出4.8%年利息给姚某做报酬。姚某于是找到客户罗某甲,介绍了这款产品,并表示“只能把钱给胡某兵,让他以内部员工身份操作”。
“当时为了让罗某甲相信我们,就跟罗某甲说我和姚某一人投了5万元,其实就是搞个流水给罗某甲看,姚某当着罗某甲的面向我的账户转账5万元,过了一段时间我又分批转回姚某。”胡某兵表示。
通过投钱打消罗某甲最初的怀疑后,从2013年起,胡某兵、罗某甲和姚某先后共同签订了6份委托投资理财协议书,其中姚某是作为胡某兵和罗某甲协议的担保人。此后,姚某用同样的方法找到了周某和罗某乙,并和他们签署了合同。
胡某兵供述称,他和罗某甲、周某、罗某乙签的合同主要内容是:他作为受委托人,罗某甲、周某、罗某乙作为委托人,姚某作为担保人。合同约定他拿委托人资金代为投资,一年期限内给委托人利息,在协议到期后归还委托人全部本金。
胡某兵表示,协议约定投资资金只能由证券公司管理做权益产品抵押融资项目投资,不得将资金挪作他用或从事违法活动,以确保资金使用安全。由证券公司管理做权益产品抵押融资项目投资就是投资一些风险比较低的项目,比如基金、银行票据、抵押等。协议上没有与委托人约定拿资金去炒股。
裁判文书显示,收款人为胡某兵的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为“由证券公司管理做权益产品抵押融资项目投资”或“甲方对乙方的投资资金进行投资,不得将资金挪作他用或从事违法活动”。2015年5月27日收款人为姚某的合同约定为“在操作过程中所进行的操作必须在可控的范围之内,主要以现金管理为投资方向。如果风险超出甲方所能承受的范围或资金使用超出约定的范围(投资股市),操作方必须在24小时内对所投方向进行调整”。
实际上,正是胡某兵编造了这个所谓高年化的内部理财产品骗局。
据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理财产品大体分两类,一类投资于货币市场,年化收益率约5%左右;另一类可投资于股票、期货等市场,无固定收益。长江证券没有发行销售过年利率18%的理财产品,也没有发行过针对内部员工的理财产品。长江证券于2011年9月发行《长江证券超越理财优享红利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为无固定收益理财产品,胡某兵未在长江证券购买过包括上述理财产品在内的理财产品。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南京中央路营业厅出具的情况说明也证实,该公司从未推出任何名为“长江证券超越理财内参集合计划”的理财产品。
实际上,胡某兵和姚某骗来的这些钱最后大部分都进入了股市。“一开始协议上有关于股票投资的内容,但姚某看了后认为客户看到不太好,就让我把关于股票的内容删掉,因为我们两人私下讲是拿这些客户的钱去炒股,但跟客户说是去买理财产品,所以给客户看到后他们肯定不会把钱给我们了。”胡某兵表示。
“我们拿的钱大部分用于投资股票”。胡某兵供述,其股票买卖操作主要在董某、黄某和吴某证券账户中进行,其中黄某和吴某是在长江证券开的户。
胡某兵炒股的战绩可谓惨淡。从2013年至2017年期间,胡某兵在董某账户总共损失60万元,吴某账户则是前后在里面投了80万元-100万元左右,胡某兵独自控制的黄某账户,从2013年到2017年3月份,总共注入六七百万元,“最后剩下十五万元左右”。
胡某兵表示:“2012年至2014年我年收入8万元-10万元左右。骗取罗某甲第一笔钱款时,我和姚某考虑过股票市场会存在亏损,我们认为到时就算亏,亏到90万元我们就不操作了,大不了我们一人亏5万元。但后来骗到的钱越来越多时,我们就没考虑到这个问题了。还有当时行情很好,也被冲昏了头脑,觉得肯定没有问题。”
裁判文书显示,胡某兵供述,姚某是从2015年开始知道股票亏损的,直到2017年5月自己的资金已跟不上,实在瞒不住了,才摊开和姚某说“亏了很多”。
胡某兵和姚某布下的这个局,刚开始还能运行。
受害人罗某甲表示,投资协议约定是按月付息,从2013年9月到2015年6月每月都按时付利息。2015年6月28日至2017年5月28日,姚某也都是按照每个月1万元打钱给自己,共打了24万元。
但随着在股市的巨亏,胡某兵和姚某的这个“庞氏骗局”逐渐无法维持。
“按照惯例,每个月10号和20号要付给我利息,2017年5月没有给我,我问姚某怎么回事,姚某让我向胡某兵要。”罗某甲表示,经过联络,姚某和胡某兵把所谓“长江证券理财赎回表”和“长江证券公司对账单”给自己看,以表明钱是安全的。之后还是无法付息,两名被告人又给罗某甲看了一个“长江证券超越理财内参集合计划到期通知”,以理财产品的钱“暂时封闭”的理由继续拖延时间。
2017年11月,罗某甲带着手头的材料去长江证券核实,发现是伪造的。
胡某兵表示,罗某甲手里的长江证券公司的材料是伪造的,上面的“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南京中央路证券营业部”章和“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南京中央路证券营业部专用章”是胡某兵自己私刻的。
“因为我拿这些钱去炒股都亏了,又不敢跟他讲,就伪造这些材料给他看,让他相信我是拿他的钱去投资的,而且账户上还有钱。”胡某兵说。
具体来看,胡某兵伪造的材料中有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长江证券超越理财内参集合计划到期”的通知、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理财赎回申请表”、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央路营业部的对账单。
“2016年的时候我给罗某甲、周某、罗某乙看过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央路营业部的对账单,2017年的时候给他们看过“理财赎回申请表”和长江证券关于“长江证券超越理财内参集合计划到期”的通知。第一次给他们看的目的是担心有人拿回本金,因为当时有人资金到期,怕他们拿回本金。第二次是因为我手上的钱全部亏光了,骗他们说这些钱因为长江证券的原因暂时拿不出来。”胡某兵表示。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南京中央路营业厅也证实,关于长江证券超越理财内参集合计划到期的通知、理财赎回申请表、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南京中央路证券营业部对账单及以上材料所盖公司公章均不是由该公司提供。
2017年12月,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胡某兵、姚某先后被刑事拘留。
原审判决认为,被告人胡某兵、姚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二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合同诈骗罪,系共同犯罪。被告人胡某兵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对其予以从轻处罚。
一审法院以合同诈骗罪判处被告人胡某兵有期徒刑11年,罚金人民币30万元;判处被告人姚某有期徒刑11年6个月,罚金人民币30万元,并责令被告人胡某兵、姚某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
胡某兵和姚某不服一审判决,均提出上诉。
胡某兵及其辩护人提出,胡某兵虚构购买理财产品,实为用于股票投资,属于民事欺诈行为。
姚某的辩护人提出,姚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姚某介绍被害人投资理财的项目不是风险较大的股票投资,胡某兵擅自将被害人的投资款用于炒股,姚某对此完全不知情,所以姚某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无犯罪故意。
关于上诉人胡某兵、姚某的行为是否构成合同诈骗罪的问题,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经查,在案证据证实,胡某兵、姚某虚构理财产品项目,与各被害人签订理财协议,骗取被害人的资金后,实际用于高风险的炒股并造成巨额亏损,无力归还被害人的资金,故其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故意明显,不属于民事纠纷,其行为符合合同诈骗罪的犯罪构成,应当认定为合同诈骗罪。至于姚某是否明知胡某兵伪造长江证券有限公司印章及对账单、理财产品等材料,不影响对姚某犯罪行为性质的认定。
最终,二审法院认为原审判决基本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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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广场舞去哪跳,足球场上哪找……国办发文体育产业再乘风
来源:北京商报
作者:常蕾
孩子没地儿踢球;大妈没处跳广场舞……解决办法来了!10月10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加强全民健身场地设施建设 发展群众体育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旨在健全促进全民健身制度性举措、解决群众“健身去哪儿”难题。《意见》提出争取到2025年,解决制约健身设施规划建设的瓶颈问题,形成群众普遍参加体育健身的良好氛围。
完善免费政策
意见提出,完善大型体育场馆免费或低收费开放补助政策,支持体育场馆向社会免费或低收费开放。具体来看,《意见》明确,挖掘学校体育场地设施开放潜力,在政策范围内采取必要激励机制,鼓励各地区委托专业机构集中运营本地区符合对外开放条件的学校体育场馆,促进学校体育场馆开放。推动公共体育场馆为学校开展体育活动提供免费或低收费服务。
实际上,完善大型体育场馆的开放补助政策正是解决场馆利用率的途径之一。在同日举行的发布会上,体育总局副局长李建明回应如何提供大型场馆利用率时表示,在大型体育场馆的建设、规划审批上要从严把关,不主张搞“高大上”的大型体育场馆而增加场馆建设成本和运营成本。
“要提高赛后利用率,通过多种方式,比如委托专门机构进行运营,加强对大型体育场馆开放的支持,现在中央财政每年都安排一定数量的资金补贴大型体育场馆免费、低收费向社会开放,同时也鼓励各地政府结合本地实际,推进中小型公共体育场馆向公众开放。”李建明说。
《意见》对于接下来的健身设施完善安排给出来具体计划。《意见》要求各地区要结合相关规划,于1年内编制健身设施建设补短板五年行动计划,明确各年度目标任务。
实际上,对于健身设施的完善,政策早已开始试水。2019年4月以来,住建部已经会同体育总局组织武汉、大连等9个城市开展了社区足球场地建设的试点,试点期间改造建设了将近539块足球场地。
不过,据住建部建筑节能与科技司负责人汪科介绍,由于城市密度大,空间严重不足,在健身设施建设中,社区足球场占地更大、落地更难。“很多试点城市多措并举,根据场地的环境、条件建设了很多非标准、非规则的足球场地设施,并通过预约错时使用,青少年有了踢球的场地,儿童有了嬉戏的场所,老大妈也有了跳广场舞的空间,我们就是要推广社区足球场地建设的试点经验,满足不同类型的体育活动需要。”汪科说。
改扩建1000个体育公园
在免费开放场馆之外,《意见》提出,“十四五”期间,在全国新建或改扩建1000个左右体育公园,打造全民健身新载体。
具体来看,《意见》强调,鼓励各地区在符合城市规划的前提下,以租赁方式向社会力量提供用于建设健身设施的土地,租期不超过20年。倡导复合用地模式。支持对健身设施和其他公共服务设施进行功能整合。在不改变、不影响建设用地主要用途的前提下,鼓励复合利用土地建设健身设施,通过与具有相容性用途土地产权人达成使用协议的方式促进健身设施项目落地。“十四五”期间,在全国新建或改扩建1000个左右体育公园,打造全民健身新载体。
解决去哪儿健身的问题,绕不开的问题是地从哪儿来。对此,自然资源部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司负责人刘彦表示,在《意见》当中从四个方面给出了比较具体的用地支持政策:一是盘活城市的空闲土地;二是用好城市公益性的建设用地;三是支持以租赁的方式供地;四是倡导复合用地的模式。
具体来看,《意见》明确,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室外健身设施在符合相关规划要求的前提下,由各相关方协商依法确定健身设施产权归属,建成后5年内不得擅自改变其产权归属和功能用途。社会力量可申请利用尚未明确用途的城市空闲土地、储备建设用地或者已明确为文化体育用地但尚未完成供地的地块建设临时性室外健身设施。
产业乘风
同时,《意见》提出,支持社会参与投资建设的室外健身设施。汪科也指出,在社区足球场地建设试点中,社会资本的投入已经超过了1/3。
数据显示,近年,我国体育产业总规模持续增长,2014年体育产业总规模1.4万亿,2018年增至2.7万亿,体育产业增加值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达到1.1%。按照体育产业十三五规划,2020年体育产业总规模超过了3万亿。预计到2030年将达到5.3亿。
“随着都市人生活方式的转变,体育产业的重心也在逐渐从体育制造业转向体育服务业,跨界融合增强了体育的娱乐性和社交功能。”不过,体育营销专家朱小明认为,在体育消费下沉的大趋势下,体育产业发展还是有赖于体育制造业,真正的体育产业基本都属于文化创业产业,中国的体育产业目前含金量还不高,创新程度较低低。